十堰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
重中型非营运柴油货车
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促进我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堰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非营运柴油货车,是指在十堰市注册登记、排放标准为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且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重中型柴油载货汽车(不含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下称适用机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前淘汰,是指距离国家强制报废期限1年及以上(以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上机动车注销日期为准进行核定),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适用机动车,在我市取得省商务厅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下称: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经我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对提前淘汰的适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发放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含)期间提前淘汰的适用机动车,即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上机动车注销日期在上述期间的,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补贴实行受理审核制,受理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如补贴资金总额在期间提前用完,则适时停止受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机动车,不适用本政策:
(一)2025年1月1日以后从异地转入到我市的;
(二)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淘汰补贴支持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以提前报废时间划分不同的补贴档次,详见下表。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核流程
第九条 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1. 车主将适用机动车(含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交售给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解体车辆后,向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或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和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申请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一联)一并交付车主。
2.车主持《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一联)和身份证明(车主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车主为非自然人的,应委托1名办理人员,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36号),现场填写《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附件1)。为确保资金拨付效率,对于车主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须保证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名称与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车主名称完全相同,并确保所提供的账户处正常状态。
第十条补贴审核流程如下:
1.市公安车管部门对《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每5个工作日将签署意见的《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2、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中填写的车辆排放阶段进行核实,确定应补贴金额,并签署意见。
3、补贴资金在审核流程完成后,原则上每3个月集中拨付一次,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并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协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技术支持,对车辆排放阶段进行核实并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二)公安部门:应以本办法为契机,通过加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优化机动车报废监销、注销、提前淘汰申请受理流程,做好我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工作。
(三)商务部门:协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对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审核把关。
(四)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确保资金拨付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强化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各有关部门在补贴政策实施中,对发现利用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编辑:万林